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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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證
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訂
定之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前項業務於買賣申報成交後,委託交易類別倘有變更時
,應依本中心「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