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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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該股票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原則所決定之參
考價格,但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櫃檯買賣開始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該股票依第五十六條或第五十
六條之一之規定計算,且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價格。
二、停止交易恢復買賣首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該股票依第五十六條之
二或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二之規定計算,且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之價格。
三、除息或除權交易開始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該股票依第五十九條之
規定計算,且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價格。但遇上櫃公司現金
增資時,為當日該股票之除權參考價格加計現金增資權利價值,且符
合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