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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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依法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其減資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參考
價格之計算,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除以減資後之發行股
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計算之基礎。但因進行分割而併案申辦分割及減
資換發新股作業者,其減資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參考價格之計算,應以
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礎。
前項如有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者,其減資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參考價格
之計算,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減除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後
除以減資後之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計算之基礎。
前二項價格之計算,遇上櫃股票於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第五十七
條第一項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