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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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票之櫃檯買賣,於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停
    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結算及給付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除息、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參考價格之計算方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股票,其除息、除權之處理,應依「證券商辦理有
    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訂定之融資融券業務
    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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