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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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市)公司依第二章之一第三節及第五節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新設公司
者,該新設公司普通股於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參考價格及升降幅度,以預計
所轉換股份占新設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櫃(市)公司普通股最
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新股所需股份算得之價格為計算之基
準;普通股以外之有價證券,則以預計轉換為該有價證券所占比例最高之
上櫃(市)有價證券其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交易單位新有價
證券所需交易單位算得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前項價格之計算,遇上櫃有價證券於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第五十
七條第一項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遇上市有價證券於最後交
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第二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