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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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到期金額應按期初金額加計附條件利息計算之。
前項利息之計算,除外國公債由本中心另行公告外,應按附條件交易利率
自承作日起算至到期日止,採計首不計尾,以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按實際
天數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