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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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買賣斷交易採除息交易。其迄給付結算日止賣方應得之利息,由買方
併同成交價金支付賣方。
前項利息之計算,應按債券票面利率自本期起息日起算至給付結算日止,
採計首不計尾,並按實際天數計之。
債券買賣之給付結算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順延時,順延期間
應予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