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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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司債之最低成交單位為面額新台幣壹萬元,買賣
申報以殖利率、百元價格或附條件交易利率為之,其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
個百分點或萬分之一元。
本規則所稱之殖利率,係指將債券剩餘到期期限(不含成交當日)內各還
本付息日之本息予以折現,並採現值相加法換算為成交當日該債券對應價
格之折現利率。
櫃檯買賣債券殖利率與價格之換算公式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