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於客戶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將左列客戶開戶之
有關資料確實輸入本中心電腦:
一、帳號。
二、姓名或名稱。
三、出生或設立年、月、日。
四、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五、法定代理人姓名。
六、已開立集保劃撥戶之註明。
七、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客戶開戶資料變更時,證券商於接獲客戶變更通知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
作業辦理變更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