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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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請求轉換為股票之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其國內代理
人代理開戶時,應檢具本中心許可函及第二項規定之文件影本向證券經紀
商辦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時,應以本中心許可函所載名稱為交易
戶名,且該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中心辦理:
一、發行公司出具海外公司債持有人轉換為股東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授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國內代理人辦理轉換申請、
國內有價證券保管、交易開戶、交易確認、買賣交割、結匯申請、繳
納稅捐及代理行使股東權之授權書正本及國內代理人公司執照及其負
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