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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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客戶為櫃檯買賣時,應瞭解其已具備左列條件,始得接受開戶:
一、對於有價證券之投資,具有相當知識與經驗。
二、由資產狀況判斷,適於為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