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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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交易時間,除另有規定外,其交易時間如下:
一、股票採等價成交系統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採營業處所議
價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二、債券採等殖成交系統進行買賣斷交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採等殖成交系統進行附條件交易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下
午二時至三時;採營業處所議價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前項交易時間本中心認為必要時,或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