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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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之始期,以本中心電腦執行時間為準。
上櫃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期間內,本中心停止接受買賣之申報,但證券商得
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申請撤銷或減少申報數量。
上櫃有價證券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三十分鐘起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
間內恢復交易時,其首次撮合於接受一段時間之買賣申報後為之。
前項及前條所稱一段時間,由本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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