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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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或證券自營商非以議價方式自行買賣,其
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鉅額買賣交易方式為之:
一、申報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但未達上開
數量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得為單
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二、申報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
萬元以上者。
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並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