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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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買賣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時,應預先收足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始得為之。
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應採分盤方式交易,每四十五分鐘撮合一次。但其零股
交易,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