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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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買賣
    上櫃公司股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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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證券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投資比例上限者,應透過本中心等價
    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為之。
    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
    上櫃公司股票、及以該股票為轉換或交換標的之有價證券總額超過華僑及
    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所訂比例者,本中心應停止各華僑及外國人對該
    有價證券之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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