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於次月十日
前送交客戶,一份由證券商收存。但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債
券,或客戶當月無成交紀錄且未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前項對帳單之格式及其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