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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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內部人員委託買賣櫃檯有價證券,應依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內
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該辦法
由本中心另訂之。
前項櫃檯買賣證券商之內部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
身及其代表人;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受僱人員為其證券部門人
員。
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