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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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證券自營商應自行買入或賣出,不得代客買賣。
二、證券經紀商應代客買賣,不得自行買入或賣出。
三、兼具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之書面文件,區別
其為自行或代客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