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總帳項目月計表、收支概況表及可動用資金淨額計算表
    ,於次月七日前以網際網路連線向本中心申報。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於次月十日前以網際網路連線向
    本中心申報。
    以網際網路連線申報者,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通知證券商以書面加送,
    並應於限期內送達本中心。
    僅與本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
    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
    明細表。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財務報告,屬於上半年度者,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檢送
    本中心各一式二份,本中心並以一份核轉主管機關,屬於全年度者,應於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送本中心各一式二份,本中心並以一份核轉
    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相關財務報告申報期限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依前項檢送財務報告時,應同步以網際網路連線向本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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