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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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加櫃檯買賣之證券商除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填送申請書,
連同下列文件,向本中心申請登記:
一、證券商許可證影本。
二、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之金融機構
兼營者為奉准組設之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制度。
四、(刪除)
五、櫃檯買賣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登記表。
六、營業處所設備配置圖及說明書。
七、完成櫃檯買賣業務所需資訊設備及傳輸準備之聲明書。
八、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