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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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與本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
券契約且依規定繳存給付結算基金,不得經營櫃檯買賣業務。
僅承作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或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之證券商,
得免向本中心繳存前項給付結算基金。
證券商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為共同責任制,並應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其
管理辦法由本中心洽商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函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