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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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上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新設或已上櫃、
第一上櫃之既存公司,並成為該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之既存公司百分
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者,該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之既存公司之有價證券
自完成相關上櫃程序後上櫃買賣,原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於股份轉換基準
日終止上櫃。
前項新設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及原上櫃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
之終止,本中心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