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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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與他未上櫃(市)公司進行吸收合併而消滅,或
與他公司進行新設合併而消滅者,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前檢
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得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