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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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中心得逕
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櫃檯買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
止其受益憑證之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情事。
二、有該上櫃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契約終止之情事,經該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中心申請終止櫃檯買賣者。
三、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