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其因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或特殊目
    的公司存續期間屆滿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終止櫃檯買賣。
    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
    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一0六條規定予以處分者。
    二、特殊目的公司因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情事,應予
    解散者。
    三、依本規則第十二條之八規定停止櫃檯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四、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認為有終止櫃檯買
    賣之必要者。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終止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本中心應於
    實施日五個營業日前公告之,並通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接獲通
    知之日起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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