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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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申請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且符合下列各款情
    事者,本中心得依其申請,於本中心同意後,變更其股票為一般之櫃檯買
    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無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各款情事者。
    二、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條件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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