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政府債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其開始、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由主管機關函知本中心公告之。
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或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其開始、停止或終
止櫃檯買賣,應依管理辦法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
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審查準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
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辦理並公告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債券,屆臨還清本金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終止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