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對證券商、上櫃
    公司、興櫃股票發行公司及與本中心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所
    為之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除以郵寄方式外,得以網際網路
    、數據專線及其他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
    前項對於證券商之郵寄,並得以投入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券商專用
    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中心對第一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