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5003141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5年 10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40915號函)(中華民國10 5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500312271 號公告修正發布附件「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 公司)繼續上櫃/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4072 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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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或第二上櫃公司依註冊地或上市地國法令移轉對從屬公司之股權致其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所顯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減少百分之十以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者,應於股權移轉生效日、分割基準日或營業讓基準日生效日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得繼續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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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移轉出資產(營運部門或股權投資)之經會計師查核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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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移轉出資產(營運部門或股權投資)之經會計師查核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為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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