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400019532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之1、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1、第15條 之22及第15條之23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30052170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合併上櫃(市)公司或第一、第二上櫃(市)公司,合併後存續之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得繼續上櫃,消滅之公司應公告其有價證券終止櫃檯買賣或終止上市;存續公司因合併而增發與已上櫃股票同種類之新股或新股權利證書,得自合併基準日起開始櫃檯買賣,並應於該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但消滅公司之原上櫃有價證券應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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