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3 030000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7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53342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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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與他未上櫃(市)公司進行吸收合併而消滅,或與他公司進行新設合併而消滅者,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前檢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得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