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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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全部或部分,限制或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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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事項,為虛偽不實之申報,足致本中心或他人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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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作不實之買賣紀錄及收付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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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違反開戶契約、或於成交並辦理給付結算後,未即將受託買進之證券或賣出證券之價金交付客戶,或在未成交時,未將已收取之證券或價金返還客戶,或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有關證券交易手續費率之規定,嚴重損害客戶之權益,經本中心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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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置,並經三個月仍未能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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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本中心查核證券商暨缺失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辦法第七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或屢經輔導未能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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