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未於期限內補正或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課以違約金至其補正或改善為止:
    1.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九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
    2. 二、未依第九十四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3. 三、未依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繳納過怠金者。
    4. 四、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5. 五、有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所定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投資人權益者。
  2. 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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