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1. 一、違反第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四十六條之五、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六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十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八十七條之四、第八十七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
    2.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3. 三、有前條所定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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