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證券自營商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無法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者,即為違約,本中心得依「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規定處理,並暫停其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買賣。
  2. 本中心經計算違約證券自營商所繳存之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不足以支付前項違約處理所生之價金損失及費用,且該違約證券自營商未依本中心通知於當日補足前述價金計算之差額者,本中心得暫停其櫃檯買賣業務及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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