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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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未如期完成給付結算,除第二項情形外,證券經紀商應依一般客戶違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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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未如期完成給付結算,係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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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經紀商應代辦給付結算及通知委任人,並於給付結算確認當日下午六時前,將相關事實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檢同保管機構出具之越權交易通知書、相關交易憑證及開戶暨受託契約(含開戶所附文件)等文件影本先行傳真並電話通知本中心,再將原件申報本中心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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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對於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應自即日起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至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不受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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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代辦給付結算所受之有價證券或代價,應於申報之次一營業日開始在本中心櫃檯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但同一帳戶、同一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得為相互抵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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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處理後,應即將相關處理情形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檢同相關交易憑證影本申報本中心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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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依據第二項第一款之申報,即行轉知各證券經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