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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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經向本中心申報係因客戶違約所致時,本中心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暫緩撥付該違約客戶應收之給付結算款券,且不得接受其申請領回或匯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俟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證券商或違約客戶補足給付結算之款券後,本中心方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撥付應付之給付結算款券,並解除申請領回或匯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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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依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證券商提供之證據,並經向擬通知暫緩撥付之證券商查證,確與違約客戶有關聯之其他客戶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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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接獲法院扣押違約客戶受暫緩撥付款券之執行命令時,應即通知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