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分別列印「給付結算清單」,依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完成給付結算。
  2. 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成交之有價證券屬於融資融券部分者,應由證券商依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及證券金融事業訂定之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3. 前項融資融券結算資料須與證券金融事業對帳者,應於對帳無誤後併同其他結算資料輸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並應編製彙總表輸入本中心電腦,其完成輸入時限不得逾下午九時。
  4. 第一項給付結算清單之格式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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