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所取得之實體債券應存放於其所指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2. 前項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應為符合本中心所規定條件之保管機構。
  3. 證券商應與第一項保管機構及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分別簽訂有價證券保管契約書及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使用程序約定書,並向本中心申報之;變更時亦同。
  4. 前項有價證券保管契約書及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使用程序約定書之應記載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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