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誤,須為買回、轉賣或更正帳號者,應依據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申報時間及方式向本中心申報,且應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就其須為買回或轉賣予以抵銷者,以錯帳處理專戶,就其原數為買回或轉賣處理。
  2. 前項錯帳處理專戶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之名義開立,並指定代理人、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之,並於每月終編製錯帳處理專戶月報表於次月七日前送本中心備查。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買賣,視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專戶發生損益之帳務處理應符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3. 「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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