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應由客戶限定價格,委託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
  2. 但客戶如係法人,於該客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證券經紀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證券經紀商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3.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時,應為客戶之利益盡最大努力。
  4. 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視為當市有效之委託。證券經紀商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5.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後,應依客戶之通知始得撤銷或變更其委託事項,但以委託事項尚未成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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