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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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該股票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原則所決定之參考價格,但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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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櫃檯買賣開始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該股票依第五十六條或第五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計算,且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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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止交易恢復買賣首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該股票依第五十六條之二或第六十條之規定計算,且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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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息或除權交易開始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該股票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計算,且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價格。但遇上櫃公司現金增資時,為當日該股票之除權參考價格加計現金增資權利價值,且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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