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股票之櫃檯買賣,於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結算及給付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2. 除息、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參考價格之計算方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3. 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股票,其除息、除權之處理,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訂定之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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