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
所有條文
-
上櫃(市)公司依第二章之一第三節及第五節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新設公司者,該新設公司普通股於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參考價格及升降幅度,以預計所轉換股份占新設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櫃(市)公司普通股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新股所需股份算得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普通股以外之有價證券,則以預計轉換為該有價證券所占比例最高之上櫃(市)有價證券其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交易單位新有價證券所需交易單位算得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
前項價格之計算,遇上櫃有價證券於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遇上市有價證券於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