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
所有條文
-
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櫃檯買賣證券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附)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買賣上櫃有價證券。
-
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之國內代理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合格機構投資者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海外額度文件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之匯入額度核准函影本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
第一項所稱國內代理人準用第四十六條之五第六項規定。
-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登記後如有「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情事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註銷時,證券經紀商即不得再受託買進,並應於該帳戶自行了結帳上餘額後予以註銷,並將結案情形通報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