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因接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賣出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開戶,並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1. 一、本人開戶,應附本人身分證明、經許可進入台灣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書件辦理。
    2. 二、代理開戶,應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身分證明、經認證之委任授權書,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明、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書件辦理。
  2. 前項帳戶只准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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