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
所有條文
-
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買賣上櫃公司股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如該等有價證券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投資比例上限者,應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為之。
-
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上櫃公司股票、及以該股票為轉換或交換標的之有價證券總額超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所訂比例者,本中心應停止各華僑及外國人對該有價證券之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