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證券商應設置完備帳簿,其會計事項及財務報告,應遵照主管機關規定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2. 櫃檯買賣證券商應將所用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置於營業處所;其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
  3. 本中心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文件,櫃檯買賣證券商不得拒絕或規避;櫃檯買賣證券商並同意本中心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櫃檯買賣證券商於金融機構之授信資料。
  4. 查核證券商暨缺失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辦法由本中心訂定之。
  5. 證券商編造之各項報表,以網際網路連線輔助申報者,其作業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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