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內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後,應於開業前檢具左列文件,送交本中心備查:
    1. 一、國內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2. 二、國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登記表。
  2.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後,應於開業前檢具左列文件,送交本中心備查:
    1. 一、本國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許可及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2. 二、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
    3. 三、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3. 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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